1、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功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这些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的吸收。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文化建设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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