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须知
来源:北京外国语大学 编辑:考研君 2019-12-23 09:55:05

    欢迎报考2020年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以准考证时间为准)。《准考证》于12月14日-23日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进行打印。《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本人《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正式开考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4:00。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注:我校自命题外国语科目(法语、德语、西班牙语)须使用我校发放的客观题标准答题卡,请相关考生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等必备文具。

    温馨提醒报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考点编号1130)的考生:

    1. 请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

    2. 考生可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到我校查看考场所在逸夫楼的具体位置(请考生不要影响我校正常教学活动秩序),考场号见我校逸夫楼前展板或附件一,考生座位请考生在考试当天依监考员安排及座位座签,对号入座。

    3. 请考生在进入考场前作好准备,提前上卫生间。

    4. 考生依照所报考单位要求携带相应文具。

    5. 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在开考前关机并关闭所有铃声,放入个人包袋并存于考场内指定位置。凡开考后,发现随身携带手机,不管是否开机均按违纪处理;发现手机发出铃声,不管是否在本人身边均按违纪处理。

    6. 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允许考生提前交卷时间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到考试结束前10分钟。

    7. 考试期间我校校医院派医生及护士驻考点值班。

    8. 无校内车证的社会车辆在考试期间不得进入我校,请考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

    9. 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国家法律,使用有效期内的真实身份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请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信应考意识。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一:

考场号

地点

1考场

一层101教室

2考场

一层103教室

3考场

一层第一阶梯教室

4考场

5考场

一层第二阶梯教室

6考场

7考场

二层202教室

8考场

二层203教室

9考场

二层205教室

10考场

二层211教室

11考场

三层302教室

12考场

三层303教室

13考场

三层305教室

14考场

三层315教室

15考场

三层318教室

16考场

四层402教室

17考场

四层403教室

18考场

四层405教室

19考场

四层410教室

20考场

四层415教室

21考场

五层502教室

22考场

五层503教室

23考场

五层505教室

24考场

五层510教室

25考场

五层515教室

26考场

六层602教室

27考场

二层第三阶梯教室

28考场

29考场

30考场

六层610教室

31考场

六层615教室

32考场

六层603教室

33考场

一层116教室

34考场

附件二: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示意图

 

附件三: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安全的内容修订

1.刑法(以往使用条款)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2.《刑法(修正案九)》

——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

 

3.违规处罚、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8、33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36号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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